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我们不信仰宗教,同时我们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
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最初,由于科技不发展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的限制,人类不能理解自然界的很多现象,于是就想象有什么神在主宰宇宙。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宗教又与复杂的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有劳苦民众受到压迫又无力摆脱悲惨境遇而到宗教中寻求精神寄托的一面,也有历代统治者利用宗教来加强自己统治的一面。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从世界范围看,时至今日,宗教不仅仍然存在,而且还时有蔓延发展之势。特别是在西方国家,科学技术不可谓不发达,生活水平不可谓不高,但宗教的影响根深蒂固,信仰宗教的人数并没有明显减少。这些情况并不表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观点就站不住了,而是表明,宗教现象是十分复杂的,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存在的相当深层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在阶级社会中,宗教对人类的压迫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劳动群众受到这种压迫又无法解脱,就往往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寄托,剥削阶级也利用宗教作为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削弱劳动群众的反抗意志,分散劳动群众的反抗力量。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因此,必须进行社会变革,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除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的消失,仍然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运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于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这绝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达到的。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我们观察宗教问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
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它们为前提的。世界上影响大的宗教,都有很大数量的信徒。伊斯兰教更是有关民族几乎全民信仰的宗教。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它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成为社会各种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同时反过来它们又往往成为一些现实斗争和矛盾的依托与深刻背景。人们争取和利用宗教力量,目的就是要争取和利用众多的信教群众。纵观世界历史,各种宗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渗透,始终同复杂的社会政治斗争和民族关系交织在一起。统治阶级往往力图借助宗教来加强其政治统治,而被压迫群众为摆脱苦难也往往以宗教作掩护或号召而进行反抗。在当今世界,宗教更是为各派政治和社会力量所加紧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往往与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因此,宗教问题始终是一个很敏感和很复杂的社会课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不断巩固。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这个基本的现实,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宗教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既有一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又有一个民族信仰多种宗教,一种宗教的信徒跨越多个民族、多个国家的局面。世界几大主要宗教都是跨民族、跨国界的宗教。这就使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它又往往同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在一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宗教的这个特点,冷战结束以后更为突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宗教作为一种国际现象,有多方面的表现。长期以来,各派宗教都积极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自己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发展信徒,不仅大的宗教这样做,小的宗教也不甘落后。很多宗教组织势力强大,对本国政府施加影响,左右政府的外交政策。宗教既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政策和践踏弱小民族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和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精神旗帜。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同一宗教的信徒,由于具有相同的宗教文化、宗教感情,往往容易形成一种跨国界、跨民族的力量,相互支持、相互声援,甚至对有关国家政治和国际事务产生重大影响。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过程中,西方敌对势力就利用了宗教。冷战结束以后,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江泽民同志在深刻分析世界宗教问题的基础上,强调指出,宗教不仅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经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对世界宗教问题的精辟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提供了科学依据。
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和引导这部分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在一些民族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中有着广泛影响,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维护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与祖国的统一。宗教工作也是开展国际友好往来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我们必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对搞好我国对外关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努力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是把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的前提。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如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尤其要努力把我国广大青少年教育和培养成为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理想、掌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坚决防止宗教观念以及各种有神论侵蚀他们的世界观,影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关系我国未来发展的大事,各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注意。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存在一些敌我性质的矛盾,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务必正确而慎重地处理,防止矛盾的激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推进宗教法制建设,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制定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时,要注意与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要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使他们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要扩大宗教法规的社会知情面和影响力,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同志中对宗教存在着两种认识问题。一种是,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另一种是,缺乏政治意识,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视而不见、丧失警惕。这两种思想都不利于做好宗教工作,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必须坚决加以克服。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有利条件,进一步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做好。
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我们既要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我们不提倡利用宗教,但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有积极的作用。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的作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要鉴别和挖掘宗教文化中的有益成分,研究和总结我国宗教融入民族传统文化的成功经验,鼓励广大信教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目标,追求健康的精神生活。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有选择地参加国家性宗教组织和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组团出访,邀请外国友好宗教组织和知名人士来访,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及宗教界,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一些境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实施西化、分化,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正确判断形势,充分认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御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巩固和发展我国当前安定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切实加以防范,绝不能贪小利而忘大义。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思想上必须明确,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对扩大开放条件下境外利用宗教加紧渗透问题,要心中有数、掌握主动,提高本领、防范有力。要把渗透和正常交往区别开来,不能因为交往就对渗透丧失警惕,也不能因为抵御渗透而断绝正常交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对宗教界加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抵御渗透。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互联网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给我国宗教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早制定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牢牢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要及时打击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
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宗教干部要坚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掌握必要的宗教知识,善于领导和驾驭宗教工作,努力在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中增长才干。
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坚持不懈地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宣传教育,不断扩大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的阵地,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新闻出版等单位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关于宗教的方针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防止由于无知而违反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情感,给工作造成损失。
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民族、宗教无小事,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绝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要关心和支持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不懈地对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信仰宗教的党员。要做好群众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广泛开展社会互助和公益活动,引导和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改善干群关系,增强党和政府对信教群众的凝聚力。
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注意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关系和区别,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行为。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该成为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抓得好不好、得力不得力的标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的素质,作为提高宗教工作水平、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的基础性工作,下大力气抓好抓实,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干部队伍。
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培养人的工作,使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手中。要加强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成为他们可信赖的朋友。对一些宗教教职人员中出现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要经常听取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要团结宗教界人士投入反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在斗争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